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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物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16 00: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与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物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为设岗学生提供指导、培训、岗位和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假期与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由物理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院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统一安排院内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组织学生参加学生勤工助学综合技能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

  (三) 建立学院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制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四)管理、使用、发放勤工助学基金。
  (五)负责用工信息的收集、鉴别、储备和发布。审查各类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资格。
  (六)组织开展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及用工信息的跟踪反馈调查工作。
  第十条 学生在工作期限内只能申请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未经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退出或让他人顶替岗位。学生若想辞职,必须提前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方同意方可退出。院方若确需辞退学生,必须提前一周报校区学工办批准,并如实汇报学生的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不可将贵重物品带入办公室,否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物理学院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学院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学机构和学院协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院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二)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勤工助学财务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四)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

  (五)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不听从、不改进的;

  (七)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组织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三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岗位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六条 岗位类型:勤工固定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报酬每月按固定岗位工资结算,具体分为新生辅导员助理以及卫生管理员。
  (二)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学生事务中心勤工助学部将以1年为周期,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统计及调整,每学期按当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根据学院各用人部门情况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及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标准提取;

  (二)从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划拨;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四)基金增值及学校勤工助学实体经营利润;

  (五)社会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独立账户,保证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参与投机性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费用。

  (三)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五)对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勤工助学机构与学院岗位而定。以计时形式支付的每小时不得低于8元;

  (二)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三)发放形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综合技能培训,增强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实践技能,提升综合素质,更好的满足学院需求,学院将对有勤工助学需求的学生进行综合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开展办公软件、公文写作、行为礼仪、安全常识等常规培训外,将针对学生实际需求,家教辅导、岗位技巧等专题培训,由短期培训变成长期培训,由定式培训变成按需辅导,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让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都能获得一个理想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由岗位负责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学生事务中心勤工助学部门进行协助考核。负责考核的人员或组织需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结与表彰:

  (一)勤工助学工作每学年总结一次,形成书面报告向吉林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

  (二)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