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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物理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16 00: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特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一)统一性原则:学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结合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院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初步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要求

  第九条 我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条 我院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并要切实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十一条 我院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