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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物理学院院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时间:2017-03-30 00:00:00 点击:

第一条 吉林大学物理学院院长奖学金是我院本科生的最高荣誉和奖励。

第二条 物理学院院长奖学金旨在激励我院学生树立专业志向,发扬创新精神,树立学生典范,营造勤奋进取的学习氛围,促进基础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凡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 院长奖学金择优评定。

第五条 院长奖学金候选人采取个人申报方式产生。

第六条 院长奖学金评选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4-5月份进行。

第七条 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理想,忠于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秀,能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融入学习生活之中,知行统一;

4.学生在校学习成绩优异,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潜质。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创新或发展,在校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参加过重大的科研项目,有突出贡献;或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可授予院长奖学金。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依据评选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向物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申报。

2.物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个人及团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3.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各系(中心)主任及资深教授组成,由评审委员会举办评选会,审阅候选人相关申报材料并向候选人了解有关情况介绍,并进行最终的评审,决定候选人是否获奖及获奖等级。

4.对确定的院长奖学金获得者向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5.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本年度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学院成立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院长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如委员会认定申报奖项的所有候选人均达不到院长奖学金相应等级的评选标准及要求,则当年该等级的院长奖学金空缺。

第十条 院长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物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