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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7-16 00:00:00 点击:


校党发〔2015〕33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改革方案》经2015年7月8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吉林大学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改革方案
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学校推进综合改革、深化内涵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科研机构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科研机构组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集聚培养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核心职能;
(二)突出科研机构管理运行去行政化的基本改革方向,发挥学术权力在科研机构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结合学科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统筹推进科研机构与学部学院(中心、所)协调发展,激发科研机构内生动力;
(四)坚持分类指导、逐步深化,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科研机构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
第二条  科研机构类别:
(一)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性质的联合实验室(中心)和以我校为主要建设单位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机构;
(二)依托学校建设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三)我校作为协同单位成立的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四)依托我校建设或以我校为主要建设单位的教育部等行业部委及省市各类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机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与地方共建的研究中心(所)等;
(五)独立建制、具有专职管理人员和研究生招生及培养等职能的校属实体科研机构;
(六)其他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业务正副职实行聘任制。除特殊说明外,科研机构业务正副职原则上不确定行政级别,不作为处级干部进行管理,学校承认其相应级别处级干部任职经历;相关聘任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  科研机构业务正副职人选推荐和聘任工作一般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科研机构隶属的院级党组织、相关学院(中心、所)和所在学科学术委员会等共同组织开展。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对选拔聘任过程进行监督指导。需要对有关业务正副职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党务正副职和专职行政副职按照必要、高效、逐步精简的原则进行配备,其选拔任免等工作按照《吉林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为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管理。
第六条  第二条(一)(二)款所列各科研机构业务主要负责人不确定行政级别,按照正处级干部管理。候选人人选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党委组织部配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参照干部选任程序遴选产生,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推荐或拟聘人选。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候选人人选报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聘任。其他科研机构业务主要负责人拟聘人选经与上级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校长聘任。
第七条  我校作为协同单位成立的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业务正副职选聘工作按照理事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章程中未明确或处在培育组建期间的,业务正职候选人人选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中心隶属的院级党组织、相关学院(中心、所)和所在学科学术委员会按照人选资格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共同研究提出。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与相关协同单位协商确定后,校长聘任。
第八条  第二条(四)款中所列的各科研机构业务正职人选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科研机构隶属的院级党组织、相关学院(中心、所)和所在学科学术委员会按照人选资格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共同研究提出,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校长聘任。
第九条  设立院级党组织的校属独立建制实体科研机构业务正职,在学校对该单位调整改革、明确定位前,按照《吉林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任,按照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其他校属独立建制实体科研机构业务正职候选人人选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科研机构隶属的院级党组织、相关学院(中心、所)和所在学科学术委员会按照人选资格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共同提出;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校长聘任。
第十条  第二条(一)至(五)款所列各科研单位业务副职职数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同意后下达。业务副职人选除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各科研机构与隶属的院级党组织、相关学院(中心、所)、所在学科学术委员会按照人选资格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共同研究提出;科研管理部门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代表学校履行相应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以上未单独列出的其他科研机构业务正副职职数和人选一般由隶属的院级党组织牵头,根据有关程序和要求,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等形式研究确定,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聘任的业务正副职人选,由依托建设或隶属的学院(中心、所)聘任。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学校或依托建设的学院(中心、所)通过有效形式向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明确目标责任、职责权限、奖惩措施、考核标准等。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解聘;造成严重损失,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业务正副职的具体遴选聘用和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照职责分工,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定期将科研机构业务正副职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